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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2020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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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8 11: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2020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7-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2020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2020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0.7.8
  各区县医保分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好国家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0年7月1日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上限为16200元,即我市上年度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400元的300%。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暂不调整,仍按2019年度的下限3126元执行。
  二、用人单位及职工应按照职工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高于(或低于)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以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为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在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申报。
  三、本通知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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