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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发[1997]27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省级地方税收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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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8 10:50: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地税发[1997]27号
文件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发[1997]27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省级地方税收检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6-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省级地方税收检查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7]27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省级地方税收检查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7]27号
  全文有效
  发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税务学校:
  为保证省级地方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经与省财政厅研究,省局决定,对省级地方税收入库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省局成立省级地方税收检查领导小组,由李长庚同志任组长,孙建章 、黄达琴同志任副组长,曾淑平、杨德光、刘绪东、李春龙、吴佑坤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曾淑平兼任办公室主任,文蔚宪任副主任。地州市局也要成立相应的办事机构,确定主管领导负责,按照省局统一部署,组织好自查和抽查,圆满完成检查任务。
  二、检查范围、重点检查范围:全省范围内由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1996年1月至1996年12月省级税收缴纳情况入库级次,必要时亦可追溯到以前年度。检查重点:省级金融、保险营业税缴纳上解情况及其它省级税收收入(详见湘财[96]预字第99号)。
  三、检查方法和步骤
  (一)6月上旬起至7月31日为自查阶段。这段时间内凡有入库权的各级征收机关,或独立的税收检查机构,要对缴纳省级地方税收企业的应征、已征情况以及入库级次自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按税法和有关规定,进行纠正和相应调整。各地、州、市地税局对本地自查情况进行检查验收,7月31日前汇总上报自查情况统计表。8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将自查情况报省局,并将50万元以上的偷漏、截留省级收入的案例单独整理上报。
  (二)8月1日至8月31日为检查阶段。省局将组织力量到各地进行抽查,每个地、州、市抽查二至三个县(区)局,采取外查企业、内查征收资料、计会部门资料、金库有关报表的方法进行。
  (三)9月上旬、中旬为整改总结阶段。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健全有关制度,防止问题再度发生。对未1人真自查,有问题不纠正或有意弄虚作假的单位要作相应处理。
  四、其它要求
  (一)严格按政策办事。对查出属企业的问题应严格按《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对税务人员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视数额大小给予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对省级收入错库、混库、截留省级收入的,在自查期间能够及时纠正并作相应调整,省局不再追究。对检查出来的问题,一律通过省财政决算扣缴,省局并扣拨相当于截留省级收入的经费。省财政厅还将视情节给违纪地县财政按违纪金额处以一倍以下的罚款。对截留省级收入情节恶劣,或阻止、干扰检查组进行检查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搞好整改建制和总结工作。这次检查中各地要注意案例情况的收集、整理,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澄清省级地方税源底子,提高省级地方税收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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