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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函[1998]58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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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8 10:4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地税函[1998]58号
文件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函[1998]58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4-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8]58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8]58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和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规定为每月800元,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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