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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函[1995]03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HQC6460系列轻型乘用车征收消费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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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国税函[1995]034号
文件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函[1995]03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HQC6460系列轻型乘用车征收消费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5-04-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HQC6460系列轻型乘用车征收消费税的批复
湘国税函[1995]03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HQC6460系列轻型乘用车征收消费税的批复
  湘国税函[1995]034号
  全文有效
  1996年4月17日
  你局《关于HQC6460系列轻型乘用车是否征收消费税的请示》(邵国税函(1995)064号)收悉。据了解,湖南汽车制造厂生产的HQC6460系列轻型乘用车是以HQC6450底盘装配的改进型汽车,汽缸容量2380毫升,车长4.62米,车形为平顶“的士”头(即长头),座位布置在两轴之外,且属后轮驱动装置(即4×2两轮驱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解释,该系列车不属于征收消费税的范围。因此,我们意见,对该厂生产的HQC6460系列轻型乘用汽车,在消费税税目注释修订之前暂不征收消费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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