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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函[1998]17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湖南丽臣销售公司实行连锁经营的分支机构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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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8 10:4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国税函[1998]178号
文件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函[1998]17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湖南丽臣销售公司实行连锁经营的分支机构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8-07-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湖南丽臣销售公司实行连锁经营的分支机构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湘国税函[1998]17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湖南丽臣销售公司实行连锁经营的分支机构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湘国税函[1998]178号
  全文有效
  1998年7月7日
  你局《关于丽臣实业销售公司下属连锁经营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清缴问题的请示》(长国税函(1998)110号)收悉。根据省经贸委湘经贸企(1997)120号文件规定,湖南丽臣实业总公司销售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在省内部分地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供货、统一定价、统一核算管理、统负盈亏的连锁经营管理形式。其分支机构主要从事总机构货物的批发业务,实行简易会计核算,即只核算销售收入,不核算成本。为支持国有企业发展,便利税收征管,经研究,现就有关增值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销售公司下设的实行连锁经营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其总机构已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及年审合格证的影印件)等有关资料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从分支机构开始经营之日起,采取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按1%的预征率预征增值税,然后由销售公司统一结算,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办法。
  三、销售公司移送给分支机构的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其分支机构所需专用发票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购领,并如实核算销售额、申报纳税。 销售公司和分支机构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增值税征管,督促企业按月做好税款的清结,严格发票管理。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后20日内,将分支机构实现的销售额、应预征税款、已预征税款等情况书面抄送其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
  

  湖南丽臣销售公司连锁经营分支机构名称、地址、电话
  

  1、湖南丽臣销售公司常德经营部
  地址:沅南路19-20号 电话:0736-7381454
  地址:翊武东路220号 电话:0736-3227640
  2、湖南丽臣销售公司吉首经营部
  地址:红旗门吉首市第一粮食仓库
  电话:0743-8238774
  3、湖南丽臣销售公司邵阳经营部
  地址:邵阳市东大路双坡岭
  电话:0739-5230460
  4、湖南丽臣销售公司娄底经营部
  地址:娄底市娄底大市场207栋
  电话:0738-831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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