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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发[1999]24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就地分级入库税收计会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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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8 10:3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地税发[1999]24号
文件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发[1999]24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就地分级入库税收计会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4-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就地分级入库税收计会处理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9]24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就地分级入库税收计会处理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9]24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实行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就地分级入库办法的通知》(湘财预字[1999]7号)的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三税”)按省与地市县各50%的比例就地分别缴入省库和地市、县库,现将有关税收计会处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三税”直接开税收通用缴款书入库的,在“预算科目级次”栏内分别填写省级50%,地市(或县市)50%:“收款国库”栏内填写办理该项预算收入入库手续的当地支库(中心支库、分库)名称。
  二、征收“三税”直接填开通用完税证,汇总入库的,通用完税证上填开,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的“预算级次”和“收款国库”栏的填写类同于税收通用缴款书。
  三、已缴入地市、县库的省级收入部分办理调库时直接用“更正通知书”通知国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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