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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函[2000]197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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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8 10:3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国税函[2000]197号
文件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函[2000]197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8-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0]197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0]197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调(国税发[2000]12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总局规定,新的税务检查证于2000年10月1日起启用,现有税务检查证使用至2000年9月30日止,各地国税机关所属稽查局在换发新证时必须将旧证统一上缴省局。省局确定2000年9月20日至30日为新证发放时间。
  二、税务检查证仍由省局稽查局统一管理、发放。各地国税机关所属稽查局按照《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应用软件的要求打印税务检查证,编制有关报表。经省局稽查局批准。加盖税务检查证专用印章 ,并封塑压膜后,方可使用。
  三、税务检查证发放范围严格控制在各级国税稽查局、征收分局检查科和涉外税务分局检查科专门从事税务稽查的税务人员,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发放。
  四、凡因遗失、损毁需补发税务检查证的,须在辖区内登报公告声明作废,并持其公告复印件,向省局稽查局报告,经核实批准后,方可重新申请补发税务检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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