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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2001]37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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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国税[2001]37号
文件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2001]37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8-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湘国税[2001]37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湘国税[2001]37号
  全文有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自来水(公司)随水费收取污水处理费,应开具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不论购销双方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污水处理费,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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