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湘国税[2001]37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湘国税[2001]37号
全文有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自来水(公司)随水费收取污水处理费,应开具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不论购销双方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污水处理费,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