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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函[2003]18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简并征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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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国税函[2003]188号
文件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函[2003]18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简并征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6-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简并征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3]18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简并征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3]188号
  全文有效
  2003年6月9日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6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最近,总局下发了《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3]160号),要求省级税务机关对“简并征期”的具体期限进行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地处边远农村、山区、交通不便,且销售货物月营业额在2000-3000元之间,销售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3000元之间,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可以采取按季度或半年申报缴纳一次的方式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要求按"简并征期"方式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报经县有国税机关批准,方可实行。
  三、各级国税机关不得以“简并征期”的方式变相征收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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