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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 湘国税函[1995]18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票违章罚没收入款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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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8 10: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湘国税函[1995]181号
文件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 湘国税函[1995]18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票违章罚没收入款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8-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票违章罚没收入款处理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5]18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票违章罚没收入款处理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5]181号
  全文有效
  1995年8月2日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解决发票管理费用严重不足的问题,经研究,对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违章的罚没收入款,由各地国税机构由“其他收入”科目先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然后由同级财政按50%的比例拨给国家税务机关,作为补助发票管理费用。罚没收入统一使用各地财政部门的罚款收据。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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