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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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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文件名: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7-05-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7-05-1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新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
  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发文单位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备注
1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意见的通知》 2016年9月1日 清国税发〔2016〕176号 废止《清远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意见的通知》(清国税发〔2016〕176号)的“二、纳税人在市内跨县(区、市)经营的,仍需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发文单位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备注
1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 2000年10月31日 清国税发〔2000〕404号
2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2005年7月19日 清国税函〔2005〕46号
3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2005年10月28日 清国税办转字〔2005〕116号
4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的意见通知》 2007年1月8日 清国税办转字〔2007〕11号
5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加强注销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 2007年11月7日 清国税发〔2007〕117号
6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加强注销税务登记管理的补充通知》 2009年5月21日 清国税函〔2009〕31号
7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明确二手机动车交易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年8月25日 清国税发〔2011〕85号
8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5年2月6日 清国税发〔2015〕28号
9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2015年4月22日 清国税发〔2015〕73号

  

  关于《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7年公告1号)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7-06-22
  来源:清远市国税局
  为保证税法体系的统一、完整,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优化纳税服务,清远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对本级机关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发布了《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税总发〔2015〕7号)的要求,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对本级机关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制定的必要性及依据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助于完善税法体系,规范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因此,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在日常清理、集中清理基础上,持续开展文件清理工作,并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有关要求,对于在文件清理后续工作中发现的需进一步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以公告形式统一公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三、主要内容
  本公告是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对本机关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结果,公布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9份、部分条款废止的文件共1份。
  四、施行时间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规定,由于本公告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会影响纳税人正当权益。因此,自公布之日起立即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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