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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告[2018]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废止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文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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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文件编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告[2018]3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告[2018]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废止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文件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2-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废止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文件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告[2018]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废止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文件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告[2018]3号
  全文有效
  2018年2月27日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软件行业发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决定全文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加快我省软件产业发展加强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211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废止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文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8-03-0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好促进软件行业发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决定制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废止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文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现就《公告》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发《公告》的必要性
  由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加快我省软件产业发展加强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211号)的部分政策依据已经废止。此外,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粤国税发〔2008〕211号文件中关于软件产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规定也应废止,因此两部门决定全文废止该文件。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全文废止粤国税发〔2008〕211号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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