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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推行部分文书集中公告送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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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推行部分文书集中公告送达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7-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推行部分文书集中公告送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推行部分文书集中公告送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为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4〕29号)精神,现就相关文书集中公告送达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涉及文书种类
  对税费(不含社会保险费)催报催缴类文书和核定类文书推行集中公告送达。
  二、集中公告送达方式
  (一)税费催报催缴类文书
  按时申报纳税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从2018年7月起,我市各区税务部门将按月对本期发生逾期未申报或未缴纳相关税费行为的纳税人,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佛山市税务局专栏(网址:http://fs.gd-n-tax.gov.cn/),以公告送达方式分别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税费)。对已通过公告送达方式进行责令限期申报、缴纳税费的,除特殊情形外,不再另行送达纸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税费)。纳税人如有需要,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打印。
  佛山市税务部门将采取短信方式对即将逾期申报或缴纳税费纳税人进行期内提醒,对已逾期且被公告的纳税人进行情况告知。如有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手机号码的,请及时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以便接收短信。
  (二)核定类文书
  从2018年7月起,我市各区税务部门将对核定征收执行期期满后重新核定且核定内容未发生变化的纳税人,通过统一公告的方式集中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定额通知)或《税务事项通知书》(未达起征点通知)、《税务事项通知书》(适用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率)、《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不再另行送达纸质文书,纳税人如有需要,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打印。若核定内容有调整的,将由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纸质文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部分文书集中公告送达的公告》(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部分文书集中公告送达的公告》(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推行部分文书集中公告送达的公告》解读
  时间:2018-07-0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一、出台背景
  为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4〕29号)精神,在我市推行部分文书集中公告送达。
  二、涉及的文书种类
  对税费(不含社会保险费)催报催缴类文书和核定类文书推行集中公告送达。其中,催报催缴类文书包括《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税费);核定类文书包括《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定额通知)或《税务事项通知书》(未达起征点通知)、《税务事项通知书》(适用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率)、《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三、主要内容
  (一)税费催报催缴类文书
  按时申报纳税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从2018年7月起,我市各区税务部门将按月对本期发生逾期未申报或未缴纳相关税费行为的纳税人,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佛山市税务局专栏(网址:http://fs.gd-n-tax.gov.cn/),以公告送达方式分别发出催报催缴文书,对已通过公告送达方式进行责令限期申报、缴纳税费的,除特殊情形外,不再另行送达纸质文书。纳税人如有需要,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打印。
  我市各区税务部门将采取短信方式对即将逾期申报或缴纳税费纳税人进行期内提醒,对已逾期且被公告的纳税人进行情况告知。如有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手机号码的,请及时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以便接收短信。
  (二)核定类文书
  从2018年7月起,我市各区税务部门将对核定征收执行期期满后重新核定且核定内容未发生变化的纳税人,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核定类文书,不再另行送达纸质文书,纳税人如有需要,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打印。若核定内容有调整的,将由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纸质文书。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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