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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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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粤税函〔2018〕119号 |
文件名: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粤税函〔2018〕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8-07-20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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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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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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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粤税函〔2018〕119号
全文有效
2018.7.20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根据《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粤财社〔2017〕51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51号文),自2018年1月1日起,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征收方式由残联核定税务代征调整为由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目前,保障金征收系统开发、系统操作培训、业务培训等工作已完成,定于2018年8月1日起正式上线。为确保保障金征收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事关我省残疾人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不仅涉及税务与残联部门征管职责的调整、还涉及用人单位申报方式、计费依据的改变以及征管系统的调整,其工作量和社会影响不亚于新费种的开征,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级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部门责任,全力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通力合作,形成工作合力
保障金征收工作涉及多方工作职责,需要各部门紧密配合。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与残联、国库及商业银行等部门在数据传递、政策宣传、业务培训、费款化解、数据核对等方面的沟通协调,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召开工作协调会等方式,及时研究、解决征管中的问题,共同推进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提升服务,开展宣传培训
各级税务部门应联合残联部门加大对缴费单位的宣传辅导,通过税务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12366热线、微信微博、媒体等多渠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和业务办理指引,确保缴费人掌握申报缴费流程、理解申报内容的口径、熟练进行申报操作和表证单书填写。同时要组织做好对一线征管人员的政策业务、系统操作等培训,确保顺利征收。
四、注重应急,提高风险防范
保障金计费依据的变化,将影响到部分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各地税务机关在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培训的基础上,要联合残联部门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做好预防、预警、预测,健全应急预案,正确引导舆情舆论。发生突发情况,要及时跟踪、快速反应,逐层上报,从源头上化解风险。
五、有关事项说明和要求
(一)关于费款所属期。当年征收上一年度保障金,费款所属期为上年度。如2018年征收2017年保障金,系统所属期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关于降低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根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规定,明确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金三系统处理设置的业务规则为:用人单位2018年8月申报的所属期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设置。
(三)关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各市税务部门要抓紧协商当地统计部门尽快提供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并于2018年7月30日前报送省税务局,由省税务局统一在征管系统设置。
联系人及电话:
省税务局规费处陈少娜,020-38352311;
省税务局信息中心林海,020-852994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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