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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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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7-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8.7.20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规定,我局对现行有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修改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高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高州市土地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的公告 2015年7月3日 高州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1号 第八条 申请人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项理由提出争议申请的,应提交拍卖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理由提出争议申请的,委托在茂名市范围内注册登记且拥有B级以上土地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具体的评估机构由纳税人现场随机抽取确定,评估所需费用由纳税人承担。
第八条 申请人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项理由提出争议申请的,应提交拍卖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理由提出争议申请的,应委托拥有二级以上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具体的评估机构由申请人自行确定,评估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高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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