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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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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7-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8.7.20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规定,我局对现行有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修改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全文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
  修改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兴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兴宁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 2015年8月4日 广东省兴宁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关于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兴宁市国家税务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14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和《梅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梅州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梅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等相关文件,对《兴宁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进行更新。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关于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兴宁市税务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14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等相关文件,对《兴宁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进行更新。  
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梅州市国家税务局的决定,兴宁市国家税务局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并将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梅州市税务局)的决定,兴宁市税务局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并将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现将更新后的《兴宁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全市国税系统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梅州市国家税务局的决定,全面落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 现将更新后的《兴宁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全市税务系统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和梅州市税务局的决定,全面落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
附件:1.兴宁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附件:1.兴宁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附件1中序号1审批部门栏目省级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2000万以下) 附件1中序号1审批部门栏目省级税务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目录第24项:“一定数额以下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该项行政审批的实施机关由省国税局、地税局调整为设区的市级国税局、地税局。 删除该内容
附件2中序号1项目名称栏目“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中的“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核准” 附件2中序号1项目名称栏目“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中的“对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含清税申报)的核准”
附件2中序号22 整列删去
2 广东省兴宁市国家税局关于发布 《兴宁市国家税务局委托兴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开普通发票、代征税款》的公告 2015年9月24日 广东省兴宁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为进一步拓宽我市纳税服务渠道,提升纳税服务水平,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兴宁市国家税务局决定自 2015年 11月1日起,委托兴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开发票、代征税款工作。 为进一步拓宽我市纳税服务渠道,提升纳税服务水平,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决定自 2015年11月1日起,委托兴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开发票、代征税款工作。
一、申请代开发票种类: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一、申请代开发票种类: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全文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1 关于进一步加强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通知 2012年4月28日 兴地税发〔2012〕21号
2 兴宁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兴宁市水务局关于做好调整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政策落实工作的函》的通知 2013年12月31日 兴地税发〔2013〕55号
3 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缴款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5年2月11日 兴地税发〔2015〕6号
4 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款退库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5年9月30日 兴地税发〔201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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