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潮州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潮州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潮州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潮州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潮州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8.7.20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规定,我局对现行有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修改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潮州市经济开发试验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 | 2016年9月13日 | 潮州市经济开发试验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关于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潮州市经济开发试验区国家税务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广东省潮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潮州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2015年第5号)等相关文件,对《潮州市经济开发试验区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进行更新。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关于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潮州经济开发区税务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广东省潮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潮州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2015年第5号)等相关文件,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潮州经济开发区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进行更新。 | 根据《潮州市经济开发试验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潮州市经济开发试验区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2015年第1号)公布的6项行政许可予以保留。另外,按照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的决定,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并将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因《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建议取消的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尚未公布,待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取消上述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后,将另行发文予以贯彻。 | 根据《潮州市经济开发试验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潮州市经济开发试验区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2015年第1号)公布的6项行政许可予以保留。另外,按照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潮州市税务局”)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潮州经济开发区税务局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并将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因《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建议取消的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尚未公布,待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潮州市税务局公布取消上述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潮州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将另行发文予以贯彻。 | 现将更新后的《潮州市经济开发试验区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全体税务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的决定,全面落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加强后续管理,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 现将更新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潮州经济开发区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全体税务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潮州市税务局的决定,全面落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加强后续管理,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 附件:1.潮州市经济开发试验区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潮州经济开发区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附件1中序号1审批部门栏目省级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2000万以下) | 附件1中序号1审批部门栏目省级税务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目录第24项:“一定数额以下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该项行政审批的实施机关由省国税局、地税局调整为设区的市级国税局、地税局。” | 删除该内容
| 附件2中序号1项目名称栏目“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中的“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核准” | 附件2中序号1项目名称栏目“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中的“对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含清税申报)的核准” | 附件2中序号22 | 整行删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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