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8.7.20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规定,我局对现行有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
全文废止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 1997年1月8日 | 普国税发〔1997〕003号 | 2 | 转发广东省国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缴销折价收购暂行办法>的通知》 | 1997年4月24日 | 普国税发〔1997〕029号 | 3 | 关于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 1997年9月5日 | 普国税发〔1997〕053号 | 4 | 关于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稽核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 1998年4月23日 | 普国税发〔1998〕018号 | 5 | 转发揭阳市国税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 | 1998年7月1日 | 普国税发〔1998〕035号 | 6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 1998年12月26日 | 普国税发〔1998〕086号 | 7 | 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 1999年7月5日 | 普国税发〔1999〕038号 | 8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 1999年12月28日 | 普国税发〔1999〕079号 | 9 | 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00年1月3日 | 普国税发〔2000〕002号 | 10 | 关于加强我市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 2000年1月3日 | 普国税发〔2000〕005号 | 11 | 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补充通知 | 2001年3月13日 | 普国税发〔2001〕042号 | 12 | 转发《关于生产型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2001年12月31日 | 普国税发〔2001〕364号 | 13 | 普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的实施意见 | 2003年3月13日 | 普国税发〔2003〕52号 | 14 | 转发关于加强纺织服装生产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意见 | 2006年11月2日 | 普国税发〔2006〕279号 | 15 | 转发省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办法》的通知 | 2004年3月24日 | 普地税发〔2004〕16号 | 16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4年7月1日 | 普地税函〔2004〕10号 | 17 | 转发省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07年9月19日 | 普地税办发〔2007〕4号 | 18 | 关于核定我市房产建筑、租赁及计税原值最低计税金额问题的通知 | 2008年8月8日 | 普地税发〔2008〕61号 | 19 | 转发省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2010年2月10日 | 普地税函〔2010〕6号 | 20 | 关于印发《普宁市地方税务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税业务指引》的通知 | 2011年12月9日 | 普地税发〔2011〕93号 | 21 | 转发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辆营运税收管理的通知 | 2012年1月10日 | 普地税发〔2012〕9号 | 22 | 普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的意见 | 2017年12月8日 | 普地税函〔2017〕106号 | 23 | 普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业务税(费)征管工作的通知 | 2017年11月13日 | 普地税发〔2017〕115号 | 24 | 普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股权转让税费征管工作的通知 | 2017年12月18日 | 普地税函〔2017〕109号 |
修改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普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 | 2017年8月22日 | 广东省普宁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关于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普宁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2015年第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对《普宁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进行公告。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关于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2015年第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对《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进行公告。 | 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揭阳市国家税务局的决定,普宁市国家税务局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并将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普宁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2015年第5号)内容,对保留的 6项行政许可予以公告。 | 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揭阳市税务局”)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并将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根据《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2015年第5号)内容,对保留的 6项行政许可予以公告。 | 另外,因《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建议取消的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尚未公布,待上级机关公布取消上述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后,普宁市国家税务局将另行发文予以贯彻。 | 另外,因《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建议取消的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尚未公布,待上级机关公布取消上述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后,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将另行发文予以贯彻。 | 现将《普宁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全市国税系统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揭阳市国家税务局的决定,全面落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在本公告公开的事项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变相审批。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全市税务系统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揭阳市税务局的决定,全面落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在本公告公开的事项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变相审批。 | 附件:1.普宁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附件1中序号1审批部门栏目省级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2000万以下) | 附件1中序号1审批部门栏目省级税务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目录第24项:“一定数额以下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该项行政审批的实施机关由省国税局、地税局调整为设区的市级国税局、地税局。” | 删除该内容
| 附件2中序号1项目名称栏目“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中的“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核准” | 附件2中序号1项目名称栏目“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中的“对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含清税申报)的核准” | 附件2中序号22 | 整行删去 | 2 |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2004年7月2日 | 普国税发〔2004〕124号 | 1、生产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并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从2004年6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企业须逐月将本月“应交增值税”明细账账页复印件附在《“免抵退”税申报资料(第二类)》中,上报市局审核。 | 1、生产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并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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