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2018年用人单位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2018年用人单位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8.7.26
各用人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征收工作的通知》(粤残联〔2018〕32号)等规定,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就2018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单位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汕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二、缴纳标准
保障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申报缴费
用人单位应按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如实申报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并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一)申报时间
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
(二)申报方式
网上申报: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www.etax-gd.gov.cn)进行办理。
上门申报: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大厅申报缴纳保障金。
(三)报送资料
用人单位需要网上填写或现场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附件1),并缴纳保障金。
四、咨询电话
纳税服务热线:12366
附件:
附件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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