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线索奖励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线索奖励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全文有效
2018.12.14
为鼓励广大群众和纳税人积极参与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协同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我市公平公正税收环境和秩序,根据《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2007年第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税务系统实际,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线索奖励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线索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和纳税人积极参与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协同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我市公平公正税收环境和秩序,根据《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2007年第1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税务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线索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举报涉黑涉恶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线索,举报线索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相关案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举报扫黑除恶线索是单位和个人的自愿行为。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举报奖励资金从财政部向国家税务总局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经批准后由市税务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
第四条 对于举报涉黑涉恶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后,对相应涉税案件查处有帮助和价值的,按照《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2007年第18号)规定进行奖励。
第五条 下列举报线索行为不适用本办法奖励规定
(一)匿名举报涉黑涉恶税收违法行为,或者举报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二)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线索或证据的;
(三)举报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四)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无关的;
(五)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举报前已经向税务机关报告其税收违法行为的;
(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举报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
(七)举报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税收违法行为信息线索举报的;
(八)上级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办理程序
(一)税务机关办案部门应当在相应涉税违法案件查办终结完毕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反馈举报人,告知案件查处情况,并填写《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线索奖励奖金发放表》;
(二)《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线索奖励奖金发放表》须有两名案件经办人签字;
(三)举报人应当自收到领取奖金的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云浮市税务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奖金。逾期不来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 对举报人员的奖励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举报人应实名举报,并要证实其真实身份;
(二)对举报人的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同一案件的举报人员只奖励一次;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举报奖励金分配事宜由举报人自行商议解决;
(四)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的,按时间先后,奖励最先举报人。
第八条 举报人应对举报事实负责,对借故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或者冒领奖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税务机关办案部门及办案人员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姓名、身份、住址等信息,违者追究泄密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举报的,参照本办法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