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高新区税务局
肇庆高新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纳税人省内跨市迁移办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肇庆高新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纳税人省内跨市迁移办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肇庆高新区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1.4
一、省内跨市迁移范围
纳税人省内跨市迁移,是指广东省(深圳除外)内纳税人因其注册、经营地址变更到广东省内其他地级以上市(含珠海市横琴新区,下同),需要跨市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情形。
二、优化省内跨市迁移即办服务
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省内跨市迁移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无多缴应退未退税款、已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已缴销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以及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且属于正常户的纳税人,提供即时办结服务。
三、简化省内跨市迁移办理的资料和流程
(一)简化资料。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
(二)提供“一窗式”服务。迁出地税务机关要整合省内跨市迁移前置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一窗式”服务。
(三)强化“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省内跨市迁出、迁入业务时,首问责任人应负责问清楚情况,区分事项和复杂程度,给出清晰正确的指引,并做好沟通和辅导工作。
(四)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和岗责分配。对纳税人办理省内跨市迁移业务涉及多个事项的,要创新工作方式,简并优化流程、岗责,实现联动、限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