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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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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7 11:5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1-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1.4
  尊敬的纳税人: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促进办税便利化,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以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2019年1月1日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税务机关征收人员开具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印有固定金额的除外)不再印刷,改由税收征管系统直接输出打印,手工加盖征税专用章,即为有效的完税凭证。同时,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打印《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式样、尺寸以及电子形式的税收票证监制章、征税专用章均与税务机关开具的一致,并附二维码供查验。
   附件:部分调整的税收票证式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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