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税收票证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税收票证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1.7
尊敬的纳税(缴费)人: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方便纳税(缴费)人,现根据上级税收票证管理相关文件规定及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除委托代征单位仍使用原有的印刷制式《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外,税务部门办税大厅或电子税务局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及《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两种完税凭证,统一使用由系统直接输出打印的非印刷税收票证(见附表格式)。其中税务机关前台人员打印的两类非印刷税收票证,应加盖征税专用章,交纳税(缴费)人作为有效完税凭证。
两类非印刷税收票证遗失补开时,可自行登录电子税务局打印,或凭有效证件及资料到当地税务部门再次打印。
附件:(附件)部分调整的税收票证式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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