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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税收票证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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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7 11:5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税收票证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19-01-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税收票证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税收票证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1.7
  尊敬的纳税(缴费)人: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方便纳税(缴费)人,现根据上级税收票证管理相关文件规定及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除委托代征单位仍使用原有的印刷制式《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外,税务部门办税大厅或电子税务局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及《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两种完税凭证,统一使用由系统直接输出打印的非印刷税收票证(见附表格式)。其中税务机关前台人员打印的两类非印刷税收票证,应加盖征税专用章,交纳税(缴费)人作为有效完税凭证。
   两类非印刷税收票证遗失补开时,可自行登录电子税务局打印,或凭有效证件及资料到当地税务部门再次打印。
   附件:(附件)部分调整的税收票证式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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