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茂名市税务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说明理由制度工作规定
茂名市税务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说明理由制度工作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3.15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关于说明理由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的通知》(税总发〔2016〕169号)关于推行重大税收执法说明理由制度的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税务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说明理由制度工作规定〉的通知》(粤税发〔2019〕13号)规定,结合全市税务系统税费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茂名市税务系统各级税务机关(以下统称“税务机关”)在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执法工作中说明理由,加强执法文书释法说理。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说明理由是指税务机关在税费执法中作出或拟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或减损相对人权利、增加相对人义务的执法行为时,向行政相对人说明作出该执法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相关因素等理由的行政执法方式。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说明理由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税务机关围绕执法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相关因素等方面向行政相对人说明理由。
事实根据的说明理由,是指说明作出行政行为的主要事实依据,以及证明该事实依据存在的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的说明理由,是指说明基于事实和证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并可说明法律适用的主要过程。
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说明理由,是指说明运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所适用的裁量依据与标准。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说明理由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执法事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事项;
(四)行政复议事项;
(五)行政相对人明确要求说明理由的税费争议事项。
第七条 行政许可事项的说明理由,是指税务机关将行政许可的依据、期限、要求等相关内容以及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告知申请人,并就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的相关事实、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情况作出说明。
第八条 行政处罚事项的说明理由,是指税务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情况作出说明。
第九条 行政强制事项的说明理由,是指税务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时,应当就相关事实、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条 税费争议事项的说明理由,是指行政相对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款征收方式以及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征收等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争议时,经行政相对人书面明确提出说理要求,税务机关将相关事实、依据及处理决定等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或拟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执法行为时说明理由。对法律规定不能事先向当事人泄露信息的,在作出决定后的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在具体执法过程、出具执法文书以及法律救济等环节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说明理由可采用书面说理与口头说理相结合的方式。
不予行政许可、一般程序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法定事项一般应采用书面说理方式,体现说理的内容。
第十四条 执法说理式文书中所援引的法律、法规、规章应明确列示所援引的具体条款,涉及援引规范性文件的,应完整列示适用的具体条文的内容。
第十五条 推行行政执法说明理由制度过程中所附列的相关文书资料只作为说明理由的载体,其中的内容不得与税费执法的法定文书相冲突。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说明理由,应讲事实、重证据,说明事实、讲明法理情理,争取行政相对人的理解与配合。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在制定相关税费规范性文件时,涉及本规定第六条相关执法事项的,应明确要求执行行政执法说明理由制度。
第十八条 本市各级税务机关应将推行行政执法说明理由制度纳入全面依法行政工作中,加大对执法说明理由工作的基础投入,不断推进说明理由信息化建设,定期对本单位的推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加强宣传与指导。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区(市)税务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对下只发电子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