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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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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7-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于7月5日正式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挂牌后,承继原汕尾市国家税务局、汕尾市地方税务局的税费征管等职责,并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所明确事项和规定执行。
  二、原汕尾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区(地址:汕尾市区红海中路中段,邮政编码:516600,联系电话:0660-3296543)为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红海中路办公区;原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区(地址:汕尾市城区和顺路办公大楼,邮政编码:516600,联系电话:0660-3370841)为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和顺路办公区。
  三、原“汕尾税务”微信公众号继续沿用,微信办税功能由“汕尾税务”微信公众号继续承接。新机构成立后正式启用“汕尾税务”官方微博,“汕尾国税”官方微博停止使用,“汕尾国税”官方微博相关用户、功能、数据整合迁移至“汕尾地税”官方微博,并更名为“汕尾税务”。
  四、原汕尾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old.gd-n-tax.gov.cn/pub/001023/)、原汕尾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old.gdltax.gov.cn/swtax)即日起停止更新和受理业务,相关职能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汕尾市税务局专栏(网址:http://www.gd-n-tax.gov.cn/gdsw/swsw/swsw_index.shtml)承接。
  五、纳税人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纳税服务咨询和投诉、税务干部违纪举报、信访诉求,均可以信函方式统一寄送至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办公地址:汕尾市区红海中路中段,邮政编码:516600),税收违法行为检举可以信函方式寄送至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汕尾市城区和顺路办公大楼,邮政编码:516600),或分别通过以下渠道提出: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联系电话:0660-3296543;
  纳税服务咨询和投诉,联系电话:0660-12366;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检举电话:0660-12366;
  税务干部违纪举报,举报电话:0660-3296628;
  信访诉求,联系电话:0660-3296543。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时间:2018-07-0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一、《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市税务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目前税务机构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向前推进。按照工作部署,省、市、县新税务机构将依次完成挂牌工作。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在7月5日挂牌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以下简称省税务局《公告》)的内容,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改革的情况,对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二、制发市税务局《公告》时有哪些考虑?
  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让改革成果尽早惠及所有纳税人,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纳税人改革获得感,我们基于尽量减少对纳税人影响,促进纳税人办税体验的不断提升,保证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与确定性的角度考虑,制发了市税务局《公告》。
  三、市税务局《公告》的生效日期以及适用对象?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省、市、县三级新税务机构将分级挂牌。《公告》是对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的有关事项的明确。每一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即适用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挂牌后,将严格按照税务总局《公告》、省税务局《公告》及市税务局《公告》规定执行。县级税务机关挂牌时,也将对本级一些事项进行公告,以让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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