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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1995]25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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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地税发[1995]253号
文件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1995]25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11-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5]25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5]253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地方税务稽查工作,提高地方税务稽查执法水平,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广东省地方税务稽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税务稽查工作,发挥地方税务稽查在查处和打击偷税、抗税、骗税等违法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设立的税务稽查机构(分局、所),是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查处税务违法章 案件的执法主体,独立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权。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稽查机构本着依法治税的宗旨,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查处偷、抗、骗、欠税等涉税案件,维护国家税法尊严。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稽查机构要抓好队伍建设,建立一支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明纪律,勤奋工作,廉洁奉公,依法治税的稽查队伍。
  第二章 机构设置、人员配备
  第五条 县(区)以上(含县区、分局)地方税务机关应设置地方税务稽查分局、税务稽查所,由本级地方税务局直接领导,并接受上级地方税务稽查分局的业务指导,各级地方税务稽查分局内可设置若干职能科(室)、股(组)。
  第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稽查分局的人员应由政治条件较好,政策业务水平较高,综合协调能力较强的干部组成。各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税收征管工作要求按一定比例配备稽查人员,以保证稽查工作开展。市、县地方税务稽查分局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应报上一级地方税务稽查分局备案。
  第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稽查分局,应按照《征管法》的执法要求,确定机构设置规格,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各级地方税务稽查分局局长的任免,应征求上一级地方税务稽查分局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并报上一级地方税务稽查分局备案。
  第三章 任务与职责
  第八条 各级地方税务稽查分局的基本任务是查处重大的偷税、抗税、骗税、欠税等涉税案件,并对下级地方税务稽查分局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 地方税务稽查分局的主要职责:
  (一)有计划、有重点地对本辖区内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查出的税务违法违章 行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二)受理或转办有关涉税违法违章 案件的来信来访。
  (三)查办群众举报的偷税、抗税、骗税等涉税案件,并追收应补税、费、罚款入库。
  (四)完成上级地方税务稽查分局及本级地方税务局领导交办的任务。
  (五)及时反馈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促进征管工作。
  (六)宣传国家税收政策法令,教育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收法纪,履行纳税义务。
  (七)联合公、检、法、工商、银行、邮电等有关部门,开展打击偷税、抗税、骗税等违法活动。
  第四章 稽查权限及管辖
  第十条 地方税务稽查分局有权对本辖区内缴纳地方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进行纳税检查,有权检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记录本等有关资料,盘点现金和实物。也可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记录本等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
  第十一条 地方税务稽查分局有权责成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人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有权询问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关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问题和情况。
  第十二条 地方税务稽查人员有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提供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经营情况;有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经地方税务稽查分局局长的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第十四条 地方税务稽查分局查处税务违法违章 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
  第十五条 地方税务稽查分局有权对查明属于地方税收范畴的偷税、抗税、骗税及其他税务违法违章 案件,以地方税务稽查分局的各义进行处理。对查补的税款、罚款、滞纳金,各级地方税务稽查分局可按规定直接办理入库,也可责成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追收入库。
  第十六条 地方税务稽查分局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根据《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以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地方税务稽查分局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八条 各级地方税务稽查分局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有权要求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协助调查与本案有关的单位、企业或个人的账册、凭证和生产经营情况。各级地方税务稽查分局应积极配合并协助上级及兄弟税务稽查分局对本辖区的纳税人进行纳税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地方税务稽查分局在管理权限内有权对举报和办案有功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地方税务稽查分局负责对缴纳地方税收的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工作。
  在检查中,发现属于国家税务局管辖的税收问题,应通报对方。对于存在交叉管理的纳税户,可与国家税务稽查分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其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分别制发处理决定。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税务稽查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地方税务稽查分局应加强税务稽查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搞好政治业务培训,努力提高税务稽查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稽查分局应建立健全有关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报告制度,按时向上级地方税务稽查分局报送工作情况、案例、统计报表,并在半年、年度终后十五天内将本地区地方税务稽查工作情况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稽查分局必须建立健全税务违法违章 案件的集体审结制度,经集体审议后,由分局长签发税务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稽查分局必须建立健全地方税务稽查档案管理制度,对地方税务稽查分局检查的税务违法、违章 案件文书资料等必须进行整理归档,并由专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地方税务稽查人员在执行税务稽查工作时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遵守工作纪律,服从工作安排,认真负责,忠于职守,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二)外出执行税务稽查任务时,必须两人以上同行,着装整洁,携带“税务检查证”,注意风纪,严格遵守《税务人员守则》和《五要、十不准》。
  (三)办案过程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准隐瞒、掩盖或夸大事实,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打击报复。
  (四)遵守办案制度,查处案件应按规定规程操作办理,不擅自行事、自作主张,对政策性问题应慎重考虑,勤请示多汇报,不随便表态。
  (五)严守保密制度,不把未作结论的案情向外泄露,不在公共场所谈论案情,要保护举报人。
  (六)注意工作办法,文明稽查,礼貌待人。
  第二十六条 对遵守纪律、工作积极肯干和突出贡献的模范人员,按干部奖励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严重违反纪律、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以及以权谋私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经费、装备
  第二十八条 地方税务稽查分局的经费,主要在地方税务机关行政业务经费和税务经费中解决。
  第二十九条 各级地方税务稽查分局立案查处税务违法违章 案件,根据《广东省群众检举偷税漏税及其他税务违章 案件的提奖暂行办法》,从查处案件的税款、罚款及滞纳金收入中提留奖励金,用于奖励举报人和办案有功人员,以及补充税务稽查经费。
  第三十条 各级地方税务稽查分局的装备和交通工具,由各自从实际工作需要和可能出发,积极筹备解决,费用可在行政经费或稽查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各级地方税务稽查分局必须严格稽查管理,设立专账核算,主要用于税务稽查需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地方税务稽查分局,解释权属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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