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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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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深地税发[1995]437号 |
文件名: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5]43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5-12-03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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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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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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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5]437号
全文有效
1995年12月3日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第一条中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收入和其它补贴收入应包括企业取得的地方性财政补贴和其它补贴收入。
二、关于第三条规定,因我市大部分企业未实行计税工资和工效挂钩的工资制度,企业在确定税前列支工资数额时,企业的一切工资性支出可全部计入工资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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