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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发〔2004〕6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联合检查办法》、《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税务违法案件移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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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国税发〔2004〕68号
文件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发〔2004〕6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联合检查办法》、《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税务违法案件移送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4-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联合检查办法》、《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税务违法案件移送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4〕6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联合检查办法》、《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税务违法案件移送办法》的通知
  湘国税发〔2004〕68号
  全文有效
  2004-04-30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2003年12月18日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联席会议精神,为加强国、地税之间的联系与协作,规范税务稽查,共同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制订了《税务联合检查办法》、《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和《税务违法案件移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国税、地税稽查局应在协查科或综合科内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两局之间应加强联系协调,定期交换信息,互通情报,在共同选案、制定联系检查方案、组织专项检查、联合公告、稽查宣传等方面加强合作,共同做好我省税务稽查工作。
  各项办法从2004年6月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应及时报告。
  税务联合检查办法
  一、税务检查计划备案。建立年度税务检查计划备案制,各级国税、地税局稽查局应将经主管税务局批准的年度税务检查计划相互抄送备案。
  二、国、地税联合检查。对同级纳入国税、地税年度检查计划的被稽查对象,应逐步达到由国税、地税稽查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自主管税收分别进行检查。凡对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被稽查对象的检查,由国税稽查局牵头;对以交纳营业税等其他地方税收为主的被稽查对象的检查,由地税稽查局牵头。牵头的一方应在检查的前15天通知对方,制定联合检查方案,共同进驻被查对象检查。
  举报、交办、转办案件和其他专案、专项检查涉及到两个税务局税收业务的可比照办理。
  三、税务案件信息反馈。各级国税、地税局稽查局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中,发现涉及到对方主管税收范围内可能存在的偷逃税等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有关信息,对方应及时指派人员参与检查。
  四、税务处理决定备案。凡国税稽查局检查增值税、消费税税款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及时抄送同级地税稽查局备案,凡地税稽查局检查以交纳营业税为主、国税主管企业所得税的被查对象的应税收入、税款及发现地税发票违章等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及时抄送同级国税稽查局备案,以便对方确认计税依据,作出适当处理。
  税务违法案件联合公告办法
  

  一、案件公告的对象和范围。凡进行案件公告的对象必须是由国、地税局稽查部门联合检查并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税款金额较大、作案手段较典型、作案手法较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偷、逃、骗、抗税案件。
  二、案件公告的批准。一般税务违法案件的公告由发布国税、地税机关负责人审批,重大案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在公告前须经上一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凡发布新闻通稿和召开新闻发布会的,须由国、地税主管税务局局长批准。案件联合公告的审批实行谁牵头查处谁牵头审批原则。
  三、案件公告的形式。案件公告一般由国、地税共同在案发地国税、地税纳税大厅及稽查局公告栏内公告,重大案件可在新闻媒体和国税、地税网站上进行。
  四、案件的委托公告。上级税务机关主办的税务违法案件只需在当事人所在的地区范围内进行公告时,可以由上级税务机关委托下级税务机关发布公告。
  五、案件公告的时间。公告应当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后90日内进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复议机关作出裁决或者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30日内进行公告;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延长时限。
  税务违法案件移送办法
  一、案件移送标准。国税、地税局稽查局在联合检查涉税案件时,发现纳税人有涉嫌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非法印制发票等犯罪的,应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案件移送方式。案件移送时,由国、地税局稽查局共同制作《涉税案件移送书》,按照法定的程序将案件连同相关材料全部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案件移送实行谁牵头组织检查谁牵头组织移送的原则。
  三、移送案件税款的追缴。立案侦查后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国、地税局稽查局应分别将税款、滞纳金追缴入库。
  四、移送案件的处罚。对检察机关依法不予起诉的涉税案件,由国、地税局稽查局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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