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844
  • Tax100会员 33156
查看: 803|回复: 0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财税[2006]14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4533
2020-7-27 11: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财税[2006]14号
文件名: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财税[2006]14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2-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湘财税[2006]14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湘财税[2006]14号
  全文有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6]18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我省范围内纳税人自用的与地上房屋不相连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 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年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20%)×1.2%
  2. 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为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年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20%)×1.2%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