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70
  • Tax100会员 33656
查看: 628|回复: 0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函[2006]110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国五一劳动奖状”获得单位奖励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4533
2020-7-27 11: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地税函[2006]110号
文件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函[2006]110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国五一劳动奖状”获得单位奖励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06-07-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国五一劳动奖状”获得单位奖励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湘地税函[2006]110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国五一劳动奖状”获得单位奖励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湘地税函[2006]110号
  全文有效
  2006年7月4日
  湖南省总工会:
  你单位《关于明确“全国五一劳动奖状”获得单位奖励政策问题的请示》(湘工[2006]5号)经省政府转来已收悉。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而“全国五一劳动奖状”虽由湖南省总工会负责组织评选,报省政府审定同意,但奖金由获奖单位从本企业开支,是一种先进集体性质的综合奖项,不符合上述政策规定。因此,对获奖单位工作人员取得的奖金应按税收政策并入其当期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