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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长地税发(2008)33号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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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长地税发(2008)33号
文件名: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长地税发(2008)33号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5-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长地税发(2008)33号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长地税发(2008)33号
  全文有效
  2008.05.14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涉外分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湘地税发[2008]1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抓紧贯彻落实省局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各局要以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契机,认真核实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收入及预收帐款的性质,严格按文件规定的相应预征率征收到位。经济适用房的确认,需房地产公司报送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证明文件。
  二、认真做好普通标准住宅的审核工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的普通标准住宅,各局应按文件第四条明确的界定标准及审核部门切实做好审核工作,审核工作需报送的资料及时间,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普通标准住宅审核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函[1995]170号)中相关规定执行。对未经审核出售的普通标准住宅,一律不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对经审核的项目,竣工以后,经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符合普通标准住宅条件的,在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可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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