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长政函〔2009〕40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长政函〔2009〕40号
全文有效
2009.03.29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民生为重。要把人本思想摆在第一位,坚持安置先行,把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创造更加优美的居住环境作为工作重点。
(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把棚户区改造与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结合起来。
(三)市区联动,以区为主。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统一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进行,区人民政府是各自辖区内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市直有关部门为棚户区改造服务责任单位。
(四)政府主导,多元融资。各级政府要发挥组织领导作用,在政策与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在组织改造的同时,坚持多元融资,吸纳社会资本投入棚户区改造。
(五)依法改造,确保稳定。严格执行土地和资金使用管理、城市建设管理、房屋拆迁、工程建设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解决好群众的实际困难,依法保障投资商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责任
(六)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检查、督促、指导和协调,市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居棚改办)负责日常工作。
(七)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落实项目计划,成立区棚户区改造专业公司,负责辖区内项目融资和拆迁的组织工作。
(八)棚户区改造工作所涉及的有关部门要安排专管领导,专人负责,建立办事绿色通道,做到特事特办。
(九)市房产局负责市安居棚改办日常工作,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保障性房源的组织与管理工作,负责做好拆迁的监督、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
(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棚户区土地权属调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负责制定土地使用权处置出让方案,负责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组织工作。
(十一)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全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制定项目规划实施方案,及时办理项目的规划报建审批手续。
(十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拆迁成本核算,市投资审计局负责拆迁成本外的综合成本核算。
(十三)市财政、文化、建设、规划、教育、公安、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优惠政策、项目融资、文物保护、建设管理、证照办理、户口迁移、学生转学等相关工作。
(十四)市国资、交通、粮食、民政、公用事业、供销、企改等部门和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要按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目标责任状,认真落实棚改拆迁相关工作责任和市属企业危险房屋改造工作。林业部门及相关县(市)负责牵头国有林区、煤炭矿区棚户区等改造工作。
(十五)棚户区改造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的绩效考核范围,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把棚户区改造工作列入全年重点督查内容,市绩效考核办、市安居棚改办要认真组织好绩效考核工作。
三、目标任务
(十六)棚户区改造范围及对象
改造范围:湘江大道以东,东二环线以西,浏阳河北段以南,南二环线以北地区和湘江西岸沿江地区,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地区。
改造对象:拆除改造结构简陋、设施不配套、房屋质量差、使用年限久、交通不畅通、安全隐患较大以及片区改造需要拆除的其他房屋;修复修缮具有湖湘文化特色和近现代保护的历史建筑物和民居民宅。
(十七)工作目标
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二环线以内成片棚户区改造,改造面积约730万平方米,使6万户20万人口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十八)实施计划
1、2009年完成棚户区改造200万平方米;
2、2010年完成棚户区改造200万平方米;
3、2011年完成棚户区改造330万平方米。
四、投资政策
(十九)以区为主成片改造的棚户区土地供应的原则是:融资改造,熟地出让,网上挂牌,公开交易。
(二十)政府棚户区改造公司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划拨,由国土资源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将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划拨给棚户区改造公司。
(二十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后,区人民政府负责调度资金组织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资金实行封闭运行。项目拆迁安置补偿完毕后,由棚户区改造公司申请,国土资源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组织土地供应。
(二十二)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拆迁补偿安置腾地成本经有关部门审定后可纳入该宗土地的出让成本。
(二十三)政府棚户区改造公司土地供应所得总价款全额上缴市财政,由财政部门返还拆迁补偿安置腾地成本后,根据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按市与区5:5比例分享收益或同比例分担亏损。
(二十四)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拆迁需要提前进行土地出让的或确需进行捆绑出让的项目,由区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生地出让或捆绑方式出让,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组织出让。
(二十五)因规划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整合开发的零星棚户区用地、不具备开发价值的零星棚屋、改造收益难以平衡和有机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十六)政府棚户区改造公司可以依法用划拨土地使用权证进行抵押融资。
(二十七)对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投资人出资拆迁补偿安置并参与土地挂牌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不计贷款利息和利润,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与投资人进行成本结算。项目新建的建筑面积中与原拆迁的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市属权限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十八)投资人出资拆迁安置但不参与土地挂牌出让或未竞得该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区人民政府根据资金的实际占用时间,按投资金额加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加投资金额每年10%的利润与投资人进行结算。
(二十九)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用于拆迁安置房建设的土地可以实行行政划拨方式,拆迁安置房的产权问题另行研究处理。其报建费用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应上缴中央和省的收费外,劳保基金按15元每平方米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
(三十)建立规划管理绿色通道,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控规调整按简易程序办理,调整论证与规划方案审查同步进行。规划审批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项目容积率指标,争取实现项目总体收支平衡。
(三十一)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内按规划需要砍伐树木,调整绿地,挖掘道路,拆除公厕、垃圾站,迁移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杆线的,免收补偿费,由项目业主单位按规划要求重建或恢复。公厕、垃圾站拆除后规划没有重建恢复要求的,仍按规定给予补偿。
(三十二)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红线内配套的经营性设施,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建设,其小区外大配套管网分别由邮政、电业、电信、广播电视、燃气、自来水等部门同步建设。小区内用电、用气、用水容量的增容费只收缴新增部分。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企业,不能重复提留水电分离改造费用。
(三十三)本《通知》公布前已批准的投资商参与改造的项目和符合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项目,享受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政策优惠。
五、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三十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第79号令)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市人民政府第104号令)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三十五)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特别是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应予公开。
(三十六)房屋拆迁评估应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拆迁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拆迁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拆迁评估公开、公平、公正。
(三十七)住宅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鼓励各项目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在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后,相关单位和部门应积极按照市场行为提供适宜的房源供被拆迁人选购。
(三十八)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对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以后,被拆迁人选择异地继续经营者,工商、税务、卫生部门等有关单位应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经拆迁主管部门备案的拆迁补偿协议,限时办理手续,免收市级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十九)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的私有房屋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且他处无房的,由拆迁人对自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拆迁人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四十)私有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且他处无房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四十一)私有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地的,按产权合法有效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支持重点项目拆迁建设奖励,每户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十二)直管公房按评估价格结合装饰装修、设施设备、搬迁补助等计算补偿,由拆迁人将被拆迁房屋补偿及其他补偿费用支付给产权单位,其合法承租人的相关事宜由产权单位妥善处理。
(四十三)单位自管产房屋及其土地按评估价格结合装饰装修、设施设备、搬迁补助等计算补偿,由拆迁人将被拆迁房屋补偿及其他补偿费用支付给产权单位或其行业主管单位,其承租人的相关事宜由产权单位妥善处理;其中已经改制的企业,其承租人的住房困难问题,由产权单位呈报住房保障部门按照相关政策妥善处理。
(四十四)被拆迁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法规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拆迁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十五)被拆迁人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与原拆迁补偿额等值的购房款部分免征契税。原缴住房维修资金余额可抵交新购房住房维修资金等值部分。
(四十六)被拆迁人凭拆迁主管部门备案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需办理户口迁移、转入学等手续的,有关部门不得收取转入学、择校等相关费用。
(四十七)被拆迁人已经办理了电视、电话、燃气初装开户费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期搬迁的,新购住房后凭原初装开户费和经拆迁主管部门备案的拆迁补偿协议,电视、电信部门免收初装费、开通费,燃气部门免收燃气公网建设费。
六、市属企业危险住房改造政策
(四十八)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危改项目,按本《通知》规定实施,危险房屋应先予拆除。
(四十九)未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危改项目,在规划上不影响大的控规、详规前提下,经业主申报,市危改办审批,由企业在原地改造自建,并享受本《通知》优惠政策。
(五十)对于非商业开发性的危改项目由企业原地改造自建的,经验收合格,市人民政府按原改造面积进行奖励性补贴,D类项目每平方米最高500元,C类项目每平方米最高200元。
(五十一)企业无力自行改造的零星分散危改项目,经业主申报,市危改办审批,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监控使用,由辖区人民政府牵头实施,企业主管部门配合。拆除后未纳入企业改制资产的土地收归政府处置;已纳入企业改制资产的,其土地交由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待土地出让时抵扣危改成本。市人民政府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按补偿拆除成本的8%作为工作和奖励经费补助辖区人民政府或实施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