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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函[2011]42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省级批地耕地占用税征收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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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地税函[2011]42号
文件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函[2011]42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省级批地耕地占用税征收程序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6-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省级批地耕地占用税征收程序的通知
湘地税函[2011]42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省级批地耕地占用税征收程序的通知
湘地税函[2011]42号
全文有效
2011年6月7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我省耕地占用税的征管职能由财政部门移交地税部门后,为确保顺利交接,按照“先接收,后并轨”的工作思路,省局对省级批地耕地占用税基本上沿用了财政部门的征收模式。运行半年以来,基层单位、纳税人和协税单位相继反馈了一些意见和建议。省局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结合工作实际,对省级批地耕地占用税征收程序进行了修改,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批地耕地占用税征收程序
一、建设用地资料送审程序
1.纳税人按属地原则到县(市、区)地税部门填报纳税申报表。
2.县(市、区)地税部门核实计税面积、应纳税额并填写“税务代保管资金”账号,保留申报表市、县级地税机关留存联后,其余二联随建设用地审批资料直接报省地税局驻省国土部门征收窗口。纳税人按当地地税部门核实的应纳税额在银行开设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预缴税款,纳税人凭缴款的银行回单到当地地税部门领取《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3.省地税局驻省国土部门征收窗口管理员复核耕地占用税有关数据,并送省地税局审核征免事项。
4.省地税部门在省国土部门发出用地批文前,核实计税面积、税额。

二、领取批地文件程序
5.纳税人带当地地税部门开具的《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和预缴税款的银行回单,到省地税局驻省国土部门征收窗口开具耕地占用税缴款通知书,并领取下列资料: (1) 耕地占用税缴款通知书第二联(征收机关缴库依据联)、第三联(纳税人备查联)、第四联(国土部门办证联); (2)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第二联(纳税人领取批地批件依据)。
6.纳税人凭耕地占用税缴款通知书第四联、纳税申报表第二联到省国土部门领取批地文件。
7.当地地税部门根据纳税人带回的缴款通知书第二联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缴入国库,并将《税收通用缴款书》相应联次交纳税人,同时收回《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多缴部分由当地地税部门开具《税务代保管账户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及时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退还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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