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类
| 二级类 | 含 义 | 三大类 | 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 政策依据 | 补充说明 |
类别编码 | 类别名称 | 类别编码 | 类别名称 |
1 | 耕地 | | |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 农用地 | 属于征税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二、三条 | 按当地适用税额征收 |
11 | 水田 |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 属于征税范围 | 按当地适用税额征收 |
12 | 水浇地 |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等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 属于征税范围 | 按当地适用税额征收 |
13 | 旱地 |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家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 属于征税范围 | 按当地适用税额征收 |
2 | 园地 | | |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枝、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 属于征税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 按当地适用税额征收 |
21 | 果园 | 指种植果树的园地 | 属于征税范围 | 按当地适用税额征收 |
22 | 茶园 | 指种植茶树的园地 | 属于征税范围 | 按当地适用税额征收 |
23 | 其他园地 | 指种植桑树、橡胶、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 属于征税范围 | 按当地适用税额征收 |
3 | 林地 | | |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以及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 属于征税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 按当地适用税额的80%征收 |
31 | 有林地 | 指树木郁闭度≥0.2的乔木林地,包括红树林地和竹林地 | 属于征税范围 | 按当地适用税额的80%征收 |
32 | 灌木林地 | 指灌木覆盖度≥40%的林地 | 属于征税范围 | 按当地适用税额的80%征收 |
33 | 其他林地 | 包括疏林地(指树木郁闭度≥0.1、<0.2的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圊等林地 | 属于征税范围 | 按当地适用税额的80%征收 |
4 | 草地 | | |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 | | |
41 | 天然牧草地 | 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 | 属于征税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 按当地适用税额的80%征收 |
42 | 人工牧草地 | 指人工种牧草的草地 | 属于征税范围 | 按当地适用税额的80%征收 |
43 | 其他草地 | 指树林郁闭度<0.1,表层为土质,生长草本植物为主,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 | 未利用地 | 非征税范围 | |
5 | 商服用地 | | | 指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 | 建设用地 | 非征税范围 | | |
51 | 批发零售用地 | 指主要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包括商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及其附属的小型仓库、车间、工场等的用地 | 非征税范围 | | |
52 | 住宿餐饮用地 | 指主要用于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用地。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等 | 非征税范围 | | |
53 | 商务金融用地 | 指企业、服务业等办公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等用地 | 非征税范围 | | |
54 | 其他商服用地 | 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等用地 | 非征税范围 | | |
6 | 工矿仓储用地 | | | 指主要用于工业生产、物资存放场所的土地 | 非征税范围 | | |
61 | 工业用地 | 指工业生产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 | 非征税范围 | | |
62 | 采矿用地 | 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 非征税范围 | | |
63 | 仓储用地 | 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用地 | 非征税范围 | | |
7 | 住宅用地 | | | 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 非征税范围 | | |
71 | 城镇住宅用地 | 指城镇用于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 | 非征税范围 | | |
72 | 农村宅基地 | 指农村用于生活居住的宅基地 | 非征税范围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是否补缴耕地占用税,由于现行法规和文件无明确规定,因此统一规定不补缴,国家有新的政策出台的,按新政策执行。 |
8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 | 指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风景名胜、公共设施等的土地 | | | |
81 | 机关团体用地 | 指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的用地 | 非征税范围 | | |
82 | 新闻出版用地 | 指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的用地 | 非征税范围 | | |
83 | 科教用地 | 指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的科研、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科普等的用地 | 用于非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补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 | 学校、幼儿园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
84 | 医卫慈善用地 | 指用于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急救康复、医检药检、福利救助等的用地 | 用于非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补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 | 医院、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
85 | 文体娱乐用地 | 指用于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及公共广场等的用地 | 非征税范围 | | |
86 | 公共设施用地 | 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 | 非征税范围 | | |
87 | 公园与绿地 | 指城镇、村庄内部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花园和用于休憩及美化环境的绿化用地 | 非征税范围 | | |
88 |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 指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景区内的其他用地按现状归入相应地类 | 非征税范围 | | |
9 | 特殊用地 | | | 指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 | | | |
91 | 军事设施用地 | 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 | 用于非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补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 |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
92 | 使领馆用地 | 指用于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等的用地 | 非征税范围 | | |
93 | 监教场所用地 | 指用于监狱、看守所、劳改场、劳教所、戒毒所等的建筑用地 | 非征税范围 | | |
94 | 宗教用地 | 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 | 非征税范围 | | |
95 | 殡葬用地 | 指陵园、墓地、殡葬场所用地。 | 非征税范围 | | |
10 | 交通运输用地 | | | 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包括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路用地 | | | |
101 | 铁路用地 | 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 | 用于非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补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 | 铁路线路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
102 | 公路用地 | 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 | 用于非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补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 | 公路线路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
103 | 街巷用地 | 指用于城镇、村庄内部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及行道树的用地。包括公共停车场,汽车客货运输站点及停车场等用地 | 非征税范围 | | |
104 | 农村道路 | 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南方宽度≥1.0m、北方宽度≥2.0m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 | 农用地 | 属于征税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 按道路两边的土地类型征税。土地类型不一致的,从高适用税额。 |
105 | 机场用地 | 指用于民用机场的用地 | 建设用地 | 用于非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补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 | 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
106 | 港口码头用地 | 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 用于非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补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 | 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
107 | 管道运输用地 | 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 | 非征税范围 | | |
11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 | 指陆地水域,海涂,沟渠、水工建筑物等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用地 | | | | |
111 | 河流水面 | 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面,不包括被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水面 | 未利用地 | 部分属征税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 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属征税范围,按当地适用税额的80%征收 |
112 | 湖泊水面 | 指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 部分属征税范围 |
113 | 水库水面 | 指人工拦截汇积而成的总库容≥10万m3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 建设用地 | 部分属征税范围 |
114 | 坑塘水面 |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万m3的坑塘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 农用地 | 部分属征税范围 |
115 | 沿海滩涂 | 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侵地带。包括海岛的沿海滩涂。不包括已利用的滩涂 | 建设用地 | 部分属征税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 专门用于种植和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滩涂属于征税范围,按当地适用税额的80%征收 |
116 | 内陆滩涂 | 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间的滩地。包括海岛的内陆滩地。不包括已利用的滩地 | 部分属征税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