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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关于不动产交易退税(费)事项办理工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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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关于不动产交易退税(费)事项办理工作答疑
发文日期: 2019-04-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关于不动产交易退税(费)事项办理工作答疑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关于不动产交易退税(费)事项办理工作答疑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4.2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明确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政策退库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发〔2019〕40号)文件精神,我局拟对于2019年1月至2月期间办理不动产登记而未享受减税降费相关优惠的纳税人予以退税(费)。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不动产交易退税(费)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同时废止。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9〕第2号)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退税(费)涉及不动产交易哪些纳税人和税(费)种?退税(费)额如何计算?
  退税(费)涉及不动产交易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即其他个人)、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非企业性质单位,涉及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5个税(费)种。
  退税额计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按程序全额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应全额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的,同时全额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和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非企业性质单位,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退还50%。
  印花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和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非企业性质单位,已缴的印花税退还50%。
  三、退税(费)工作的计划安排是什么?
  第一阶段:完成信息筛查工作,对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数据与金税三期系统的数据进行核实,确定名单,制定清册;
  第二阶段:通过短信告知相关纳税人应享受的政策和应退税(费)额,提醒纳税人核对相关信息;
  第三阶段:按照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退库事项办理的有关流程和规定,将应退税(费)额陆续退还到纳税人的缴税账户。
  四、退税(费)工作的咨询方式?
  纳税人如需要了解核实减税降费及办理退税(费)相关情况,可就近前往各办税服务厅或拨打12366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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