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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法律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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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6 12:43: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法律救济渠道
发文日期: 2019-10-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法律救济渠道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法律救济渠道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10.8
  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在接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以后进行登记,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5.《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行政复议申请书》
1

申请人采取书面形式提交复议申请的

2

  《行政复议申请笔录》
1

申请人采取口头形式提交复议申请的

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1

  
4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1

申请人为自然人时提供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

  
6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7

  授权委托书
1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8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1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9

  复议申请对应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性文书复印件(验原件)
1

  
10

  已缴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1

申请人申请与征税行为有关的行政复议的

11

  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的依据
1

有依据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为不当的

12

  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1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13

  行政赔偿请求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1

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


  【办理渠道】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
  行政复议部门名称: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法制处)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白沙街1号
  电话:0731-85118118-6330
  【办理时限】
  1.纳税人办理时限
  (1)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人对征税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前,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日。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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