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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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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豫国税发〔1999〕94号 |
文件名: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发〔1999〕9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9-05-12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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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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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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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1999〕9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1999〕94号
全文有效
1999-05-12
各市、地国税局,省局直属局,济源市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转发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几条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上级拨付的科研经费,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其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入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二、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额审核、审批的程序、方法按照我省《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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