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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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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豫国税函发〔1999〕312号 |
文件名: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函发〔1999〕31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9-11-24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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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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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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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发〔1999〕31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发〔1999〕312号
全文有效
1999-11-24
各市、地国税局,省局直属局,济源市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 27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对销售的软件产品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由税务部门即征即退。具体退税程序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94 ]财预字第55号文件中对福利企业退税的程序办理。纳税人应按照税法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实观的税款,对增值税有欠税的,不予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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