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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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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豫地税函[2000]175号 |
文件名: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豫地税函[2000]175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0-11-01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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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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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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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0]175号
全文有效
2000年11月1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符合本通知规定免征营业税条件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凡每户每年免征营业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每户每年减免营业税在1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具体审批程序,按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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