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地税发[2002]107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地税发[2002]107号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
《河南省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办法》已经省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地方税务系统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全省各级地税机关根据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决定、命令和上级地税机关授权制定、发布的,对地方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规程”、“规则”,“决定”、“办法”或“通告”。
第三条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税务机关内部的具体工作制度、规定;
(二)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
(三)原文转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上级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有关计划、财务、供应指标的分配、各种报表的填报、税源调查等文件;
(五)宣传、教育、监察、人事工作方面的文件;
(六)其他不适用本办法的文件。
第四条 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体现权力与义务、职权与职责相统一的原则。
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权益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五条 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制定的依据、宗旨、适用范围、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法律责任、施行日期。
第六条 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内容应当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
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分条文书写。如内容较为复杂。可以根据需要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述。
第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需要制定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将制定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 度写出立项说明,由政策法规部门审核、汇总,拌据此制定本单位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报经局务会议讨论批准后实施。
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可以根据执行中的具体情况予以调整。
第八条 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由主管单位负责起草。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由局长或主管副局长指定的主办单位负责起草,也可以由政策法规部门起草。
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起草单位应充分征求局内其他单位、基层地税机关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内容应当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协调一致。新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取代原有规范性文件的,必须写明废止原规范性文件。
第十条 起草单位形成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后,应当连同起草说明、起草过程中有关部门的不同意见等材料,一并送政策法规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及时对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相矛盾或者抵触;
(二)是否与上级的规定、决定、命令相矛盾;
(三)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四)是否与其他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五)是否就重大问题征求并正确处理有关部门、组织或者个人的意见;
(六)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技术要求;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政策法规部门在审核中发现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存在重大缺陷的,可以将送审稿退回起草单位修改。
政策法规部门审核通过后,形成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审核意见,报局务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局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经局长签署后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由各级地税机关主办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依照上款规定联合制定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送其他联合部门会签后,由局长和有关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并由参与联合制定文件的机关予以发布。
第十四条 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上级地税机关和法制部门备案,具体工作由政策法规部门实施。
第十五条 省局编辑出版有关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汇编,由政策法规处依照国务院《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局制定的有关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对外公告事宜,由办公室和政策法规处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废止,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草拟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代拟稿,依照本办法的原则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各级地税机关是指省、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原制定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暂行规定M豫地税发(1996)18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