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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函〔2003〕32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省辖市城区国税局机构调整金税工程业务处理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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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豫国税函〔2003〕323号
文件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函〔2003〕32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省辖市城区国税局机构调整金税工程业务处理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7-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省辖市城区国税局机构调整金税工程业务处理方案(试行)》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3〕32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省辖市城区国税局机构调整金税工程业务处理方案(试行)》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3〕323号
  全文有效
  2003-07-10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保证我省机构调整后金税工程能畅通运行,现将《河南省辖市城区国税局机构调整金税工程业务处理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机构调整的当月及次月,为避免出现数据混乱,需移交企业的金税工程数据采集、上传与下发数据的接收工作仍由原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二、新设城区局的稽核系统从机构调整后的第二个月开始运行(例:若机构调整的月份为7月份,新设局的稽核系统应从9月份开始运行)。
  各市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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