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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豫国税发〔2003〕18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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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豫国税发〔2003〕185号
文件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豫国税发〔2003〕18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7-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3〕18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3〕185号
  全文有效
  2003-07-14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允许税前扣除:
  1、补贴对象必须是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
  2、发放的住房补贴资金不超过省政府或省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补贴标准;
  3、补贴资金确已实际支付。
  上述补贴费用,应在实际支付年度作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二、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相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暂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1、允许税前扣除通讯费用的职工是指其工作业务与企业经营管理有直接关系的职工,其通讯费用是办公业务必需的;
  2、职工税前扣除的通讯费用不超过每人每月200元,且有真实的通讯费用发票;对职工的通讯费用凡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必须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三、本通知所指主管税务机关,对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是指同级监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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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发[2003]185号  发表于 2021-1-29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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