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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发〔2004〕40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认真落实涉农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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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豫国税发〔2004〕40号
文件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发〔2004〕40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认真落实涉农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2-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认真落实涉农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4〕40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认真落实涉农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4〕40号
  全文有效
  2004-02-16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认真落实涉农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04〕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所有个人的增值税起征点一律按豫政办〔2004〕7号第一条的规定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通。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当作促进农民收入的提高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政治任务,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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