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721
  • Tax100会员 28015
查看: 491|回复: 0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发〔2004〕15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9904

主题

9905

帖子

9940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9940
2020-7-26 12: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豫国税发〔2004〕153号
文件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发〔2004〕15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6-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2004〕15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4〕153号
  全文有效
  2004-06-11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国税局必须尽快将此通知转发给所属税务机关,并采取通过12366、办税大厅公告栏、会议等形式将通知内容告知出口企业,督促企业加快收集单证,提高申报效率,切实加快退(免)税进度。
  二、为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工作,各市审核系统的“审核配置”和“企业代码”—“审核配置”应设置“审核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交叉稽核发票电子信息”,对机审时出现无稽核、协查信息但有认证信息的,可以人工挑过(总局文件第二条所述情形的出口企业除外)。
  各市国税局应在清算期对上年度审核通过的退税进行相关稽核、协查信息复核。对于审核系统“外部信息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中“挑中标志”大于空且“相符发票标志”不等于“1”的专用发票,筛选条件如下图:
  

  如果属于国税局内部信息传递的原因,应及时按有关规定补传电子信息;确实有误的,要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
  三、总局第二条中“…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指出口企业发生总局所列示六种情形中的任一种情形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因我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尚未进行,第一种情形暂不用考虑。
  四、总局文件第三条中“…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包括地市级税务机关。
  五、各市国税局要在2004.06.18前向省局退税处报告文件贯彻执行情况。上报地址:centre出口退税处\情况反映国税发64号贯彻情况。
  各市国税局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退税处反映。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