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信阳顺河矿业有限公司、徐全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豫9001刑初653号
信阳顺河矿业有限公司、徐全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8-12-04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9001刑初653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信阳顺河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070093257Q(1-1),住所地信阳市工业城刘洼村北组,法定代表人孙辉。
诉讼代表人陈鹏,系该公司司机。
被告人徐全海,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信阳顺河矿业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信阳市平桥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26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8)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信阳顺河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徐全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继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河南信阳顺河矿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陈鹏、被告人徐全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8日,被告单位河南信阳顺河矿业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徐全海,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济源康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李某(已判刑)为其开具了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492936元,税款合计507520.73元,付李某开票费约283000元,上述发票均已抵扣。案发后,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徐全海到指定地方接受调查,徐全海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犯事实。信阳顺河矿业有限公司已向公安机关退出税款507521元。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秦某、孙某等人的证言,资金回流相关资料,认证清单,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完税证明,营业执照,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信阳顺河矿业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规定,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价税合计3492936元,税款合计507520.7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徐全海作为信阳顺河矿业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徐全海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所抵扣税款已退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徐全海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信阳顺河矿业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十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徐全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范红海
人民陪审员 卢施军
人民陪审员 陆传京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