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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2018)苏0282刑初597号 (2018)苏0282刑初597号无锡市正洪生物柴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缪伟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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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文件编号: (2018)苏0282刑初597号
文件名: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2018)苏0282刑初597号 (2018)苏0282刑初597号无锡市正洪生物柴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缪伟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文日期: 2018-10-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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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2018)苏0282刑初597号无锡市正洪生物柴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缪伟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苏0282刑初597号

无锡市正洪生物柴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缪伟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8-10-31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282刑初597号
  公诉机关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无锡市正洪生物柴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2459397L,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福巷桥村,法定代表人缪伟军。
  诉讼代表人张玉娣,女,1973年5月15日生,系无锡市正洪生物柴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人缪伟军,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宜兴市,汉族,初中文化,系无锡市正洪生物柴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宜兴市。曾因赌博,于2011年3月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18年3月21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4月24日被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诉刑诉(2018)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无锡市正洪生物柴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缪伟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6月7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6月13日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张玉娣、被告人缪伟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被告单位无锡市正洪生物柴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柴油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缪伟军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通过孙某(另案处理)从宜兴市春缘强物资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金额共计人民币1148148元,虚开税额人民币166824.91元。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被被告单位柴油设备公司用于抵扣税款。
  2018年3月20日,被告人缪伟军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单位柴油设备公司补缴了全部应纳税款。
  对于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柴油设备公司、被告人缪伟军均未提出异议,并有证人孙某、范某、王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调取的有关被告单位与宜兴市春缘强物资有限公司之间虚构的产品购销合同、虚开的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复印件、虚假的收据、送货单,有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发票确认汇总表、虚开发票清单,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侦查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宜兴正大代理记账中心记账凭证、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自助回单,被告单位柴油设备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侦查人员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说明材料等证据证实,并有被告人缪伟军的供述相印证,足以认定。此外,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缪伟军曾因违法受行政处罚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柴油设备公司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为本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并用于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16万余元,被告人缪伟军系被告单位柴油设备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柴油设备公司及被告人缪伟军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应予惩处。被告人缪伟军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能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单位柴油设备公司及被告人缪伟军均属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单位柴油设备公司能积极补缴税款,挽回国家税款损失,对被告单位以及被告人缪伟军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缪伟军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被告人缪伟军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无锡市正洪生物柴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缴纳)。
  二、被告人缪伟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许卫琴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徐英
  书记员钟依依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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