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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2018年度出口退(免)税申报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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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2018年度出口退(免)税申报提醒
发文日期: 2019-04-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2018年度出口退(免)税申报提醒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2018年度出口退(免)税申报提醒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4.8
  每年4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是上年度出口退(免)税申报的最终期限。2018年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即将截止,请出口企业抓紧申报,现将2018年度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出口的货物劳务,应于2019年4月18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财务作销售收入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应于2019年4月18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二、延期申报
  2018年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研发机构发生真实采购国产设备业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情形,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应于2019年4月18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三、不能收汇申报
  出口企业2018年度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应于2019年4月18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
  四、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2018年度出口退(免)税截止申报前,出口企业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于2019年4月18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五、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出口企业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受托出口的货物,应于2019年4月15日前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
  出口企业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海关办结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核销手续的,应于2019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七、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
  出口企业2018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应于2019年4月20日前申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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