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766
  • Tax100会员 32647
查看: 677|回复: 0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地字[1996]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车船使用税标志工本费的批复》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4600
2020-7-26 11:4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地税地字[1996]4号
文件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地字[1996]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车船使用税标志工本费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2-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车船使用税标志工本费的批复》的通知
鲁地税地字[1996]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车船使用税标志工本费的批复》的通知
  鲁地税地字[1996]4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鲁财综字[1995]101号和鲁价涉发[1 996]12号《关于收取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工本费的批复》、《关于对省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收费标准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在发放标志收取工本费时,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据。对是否印制、使用定额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全省暂不作统一规定,由市地地方税务局与当地财政局协商确定。《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
  二、标志的钉挂范围要按照鲁地税地字[1995]17号文件规定执行,为减轻农民负担,对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免税拖拉机,不钉挂标志。
  三、标志由省局统一印制,为此,省局按下列标准收取印制费:拖拉机、船标志每个2.5元,摩托车标志每个2元,轻骑标志每人1元。各地要在领取标志的同时与省避结清应交印制费。
  四、标志的领用、保管、发放等事项,要严格按照省局鲁地税地字[199 6]2号文件规定办理。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