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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财税[1996]31号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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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6 11:4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财税[1996]31号
文件名: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财税[1996]31号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7-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1996]31号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1996]31号
  全文有效
  现将财税[1996]35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关于增值税若干过渡性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传真电报鲁财税明电[1996]1号)第1条规定同时废止。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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