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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流一[1996]7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统计报表和调查工作评比计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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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国税流一[1996]76号
文件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流一[1996]7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统计报表和调查工作评比计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10-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统计报表和调查工作评比计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流一[1996]7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统计报表和调查工作评比计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流一[1996]76号
  全文有效
  1996年10月21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统计报表和调查工作评比计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所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报表》(100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100分)、《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100分)、各市、地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省局。本通知所附《增值税纳税户数变化情况统计表》(100分)和省局鲁国税发[1995]179号文所附的《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年初抵扣比例审批表》(100分)应于每年度结束后的次月20日内报省局。以上各表每迟报一天分别扣5分,漏报、错报内容和数据每处扣5分,超过7天的不得分。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等案件上报情况(100分) 按规定上报情况的计满分,有下列情况的扣分:《案件基本情况报告书》、《案件查处情况专题报告书》不按时上报,迟报一天扣5分,超过5天的,每起扣50分,对发生案件隐瞒不报的,发现后该项不得分。
  三、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100分) 国税系统内部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每一起扣20分;不按规定及时上报的,每起扣50分,隐瞒情况不报的,一旦发现该项不得分,一般纳税人丢失、被盗后,不按规定声明作废、国税系统又不上报的,每发现一起扣50分;错报内容和数据的,每发现一处扣5分,迟报超过5天的,每起扣20分。
  四、校办、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100分)。 按规定报批,认真执行先征后返政策的计满分。有下列情况的扣分:越权审批的、不执行先征后返政策的,或不按规定上报情况的,该项不得分;上报材料中内容不全、数据有误的,每发现一处扣10分。
  五、临时性调查任务(100分) 按调查通知中的要求,将情况及时、准确地报省局的计满分。漏报或错报一个数据的扣5分,超过10天的和不报情况的,该项不得分。
  六、各地报送时,通过邮局邮寄的,以邮戳为准;使用电传方式的,以接收到的时间为准。同时,省局将市、地的得分情况每年通报一次,做为考核增值税工作的依据,并对前5名的单位给予表扬。增值税管理考核是加强增值税管理的重要措施,是总局对省局也是省局对各市、地局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应思想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切实做好考核工作,保证增值税在我省正常运行。
  该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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